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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要债公司: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债务

  发表时间:2025/12/08      广州收数公司

  广州要债公司: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债务

  融资租赁合同是 “租赁 + 融资” 的结合,承租人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使用权,需按约定支付租金,即使租赁物损坏或灭失,承租人通常仍需继续支付剩余租金,除非符合法定免责情形。​

  租金债务的核心履行规则。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 “融资” 而非 “租赁物使用”,出租人已履行资金出借义务(购买租赁物),承租人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,无论租赁物是否正常使用。例如甲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生产设备,使用 1 年后设备因故障损坏,甲公司仍需支付剩余 2 年的租金,不得因设备损坏拒绝履行。​

  特殊情形的租金减免规则。若租赁物损坏是因出租人过错(如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)或不可抗力导致,承租人可要求减免对应租金或解除合同;若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(如违规操作导致损坏),需承担维修责任并继续支付租金。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损坏后的处理方式,如约定 “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坏的,承租人可停止支付剩余租金”。建议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明确租赁物质量标准、维修责任及免责条款,避免后续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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