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表时间:2020/05/23 广州收数公司
[近亲借款案情]
原告:常某,女。被告:王某,男。
原告常某系被告王某的岳母。1994年4月25日,被告王某与原告之女刘某恋爱期间,在未婚妻的陪同下向岳母借款3000元,以偿还被告所欠汇水乡农金会的借款。同年8月15日,被告又因购买摩托车向岳母借款2000元,两次共借款5000元,均未出具借据,只有刘某在场,无其他旁人作证。同年10月,被告与原告之女结婚后,夫妻关系不好,其妻刘某外出打工。
2019年6月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其家庭矛盾时,原告便提出被告借款之事,要求被告偿还5000元后才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。被告当时未否认此事,但也未偿还借款。后来,由于原告之女未与被告和好,故被告否认了借款之事。为此,原告诉至法院。在诉讼期间,被告王某为了否定原告起诉的事实,贿买他人作伪证,并将汇水乡农金会的偿还借款凭证和记帐簿的日期改动(法院核实后依法对被告和证人罚款)。该案虽无直接证据,但有充分的间接证据。经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被告借款事实。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如数偿还原告常某借款5000元。被告接到判决后,未提出上诉,该案已圆满执行。
[广州债务追讨公司评析]
在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中,由于双方相互信任,特别是在双方有一定的亲戚、朋友关系的借款中,不仅不计利息,而且未出具借据,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。本案中,原、被告属近亲关系,虽无借据,缺乏直接证据,但有一些间接证据,如参加调解纠纷的干部多人作证,原告提出借款之事,被告未否认此事;再加上被告贿买他人作伪证和改动偿还借款日期的事实。
广州讨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,可依法判决由被告还款。
从此案中也告诫人们,在现实生活中,民间借贷不管是亲戚,还是朋友,虽然双方都相互信任,但在借款时,还应出具借据为好。这样,对出借人而言有利于将来行使追索权,免除借款人拒不认帐的忧虑,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得到保护;对借款人而言,明确了自己应尽的义务,不至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;对人民法院而言,有利于查清事实,分清责任,公正准确裁判。